授权委托书算不算合同生效 第1篇

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65条第l款)。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解决代理权是否形成的问题,委托合同则一般只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当然解决代理权的问题。如果委托合同中有专门的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代理事项、权限、期间等内容,则可不必另行授权,自委托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权。如果委托合同中并无明确授权的意思表示,只规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则不能认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权。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法人代表、法定地址;②委托事项;③代理权限;④代理期间;⑤对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与限制;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⑦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⑧代理费用(佣金)的计算标准、支付办法;⑨违约责任等。

授权委托书算不算合同生效 第2篇

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65条第l款)。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解决代理权是否形成的问题,委托合同则一般只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当然解决代理权的问题。如果委托合同中有专门的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代理事项、权限、期间等内容,则可不必另行授权,自委托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权。如果委托合同中并无明确授权的意思表示,只规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则不能认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权。

·委托培训合同·审计鉴定合同·委托投资合同·委托书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法人代表、法定地址;②委托事项;③代理权限;④代理期间;⑤对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与限制;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⑦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⑧代理费用(佣金)的计算标准、支付办法;⑨违约责任等。

授权委托书算不算合同生效 第3篇

授权委托书与委托合同有什么不同,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通常说的:

1、委托与代理的区别——此中“委托”指的是“委托合同”

2、委托书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此中“委托书”指的是“代理”

一、委托书即授权委托书

基于《民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可见,授权委托书即委托书,是代理的表现形式之一,即委托代理。

委托书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际是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二、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签订合同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民通》第四章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

《民通》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可见授权委托书(代理)是委托人通过被委托人实施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书面文件。

简单的说,委托人让被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且,是以被委托人自己的名义。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委托合同约定的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约定的是事实行为,则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

如技术类委托合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签定委托合同后,履行合同内容就完事了。

这类委托合同也可以把合同中“委托”字样删除,变成一般的合同。以减少委托人的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约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则必然会创设代理。

例如委托合同内容是约定被委托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定一份合同,则这个委托合同,是代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基础。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是被委托人有没有权力同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书面凭*;被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而无须向第三人出示委托合同。